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字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向秋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向秋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鄂0527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