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8号
申请人:顾英。
委托代理人:顾鹏飞。申请人顾英要求宣告刘淑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被
申请人:刘淑芳,女,193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双柏后街2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顾英与被申请人刘淑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刘淑芳于2009年10月29日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6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淑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淑芳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淑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万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