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334号
原告:王立民,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桂琴,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诉被告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
王立民与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334号
原告:王立民,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桂琴,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诉被告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