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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334号

王立民与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民,李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334号

原告:王立民,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桂琴,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诉被告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