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钟建根,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15581。本院在执行钟建根与海盐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2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0736.7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5000元,未执结标的为455736.76元。因此,权利人钟建根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4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