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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732号

王业友诉马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也友,马振林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732号

原告:王也友。委托代理人胡海英。被告马振林。委托代理人杨生海。

原告王业友诉被告马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开始他挂靠在被告所经营的康乐县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水泥。2014年4月份起,他分几次给被告的账户打款,被告用他打的款从祁连山拉走356639元的水泥,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给他书写了356639元的欠条一份。欠条书写后被告用他给祁连山厂抵押的押金抵消了其中的部分欠款,被告另外在2014年5月14日又占用他的16000元拉水泥,两笔共计欠他292639元,他要求依法追回。

被告辩称,他公司是祁连山水泥厂在康乐县的独家代理商。2013年7月7日,他公司于原告王业友达成口头协议,每吨水泥收取10元的利润来给原告供应水泥。后来原告私自打款到他公司名下,直接从水泥厂拉水泥,待他们发现时被告已拉走1450吨水泥,后经核算原告共欠他们货款共计356639元,他要求依法返还,并按约定给付他们利润。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6月开始原告挂靠在被告所经营的康乐县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祁连山牌”水泥。从2014年4月份起,原名将款直接打到被告挂靠的公司账户上,从水泥厂报车号拉水泥,被告也用原告所打的款从水泥厂报车号拉水泥,截止2015年1月12日,被告共占用原告资金356639元,后用抵押水泥厂的押金8万元折抵,尚欠276639元。另外又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占用原告16000元从水泥厂拉走50吨水泥,两笔共计292639元。原告起诉于本院请求依法追回。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告马振林给付原告王业友欠款292639元。由原告王业友给付被告马振林经销水泥的利润45000元。由被告马振林给付原告王业友三易水泥款25890元。被告马振林押在三易水泥厂的押金8万元由原告负责退回。被告应全力配合。以上一、二、三、四项互相折抵由被告马振林给付原告王业友欠款193569元。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马振林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清

审 判 员  包原福

代理

审判员  马进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