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232号
原告:马文玉。
委托代理人:姜金龙,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邑特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邰京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玉诉被告昌邑特朗置业有限公司买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登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