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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488号

高幸福与白洋、刘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幸福,白洋,刘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488号原告高幸福,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海洋岛华阳里6号楼1门602号。被告白洋,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后明庄村1区2排7号。被告刘轶,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家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