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白银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龙,宁夏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小伟,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小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小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洪小伟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洪小伟存款10300元,再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907233元(已执行10300元),执行费2147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