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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800号

于仁学与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于仁学,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800号原告于仁学,男,4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桥西大街奥翔财富大厦三楼310室。组织机构代码:70127694-X。法定代表人李文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静芳,男,47岁,蒙古族。

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越,总经理。第三人赵海金,男,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仁学与被告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仁学撤回对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评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