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800号原告于仁学,男,4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桥西大街奥翔财富大厦三楼310室。组织机构代码:70127694-X。法定代表人李文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静芳,男,47岁,蒙古族。
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越,总经理。第三人赵海金,男,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仁学与被告赤峰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仁学撤回对被告赤峰吉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评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