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4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暨市锦辉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140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081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锦辉化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锦辉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锦辉化纤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如下:冻结诸暨市锦辉化纤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33×××52的存款人民币724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