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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2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法定代表人邱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健,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102232299。被执行人苏吉芳,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305121206。被执行人黎新平,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503041215。被执行人刘祖平,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903020663。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1521执2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银行存款8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祖平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吉芳、黎新平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