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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538号

李东与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东,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538号原告李东,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