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民初1426号

古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古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426号

原告:古某。

被告:梁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古某诉被告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古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藏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