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426号
原告:古某。
被告:梁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古某诉被告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古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藏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