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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245号

何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245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赵某甲。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经审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只约定了按月计息。现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未足一个月,按照给付方式及交易习惯,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