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63号
原告:汤剑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府前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4********)
被告:徐剑锋,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黄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1********)
被告:赵素玲,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黄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2********)原告汤剑明因与徐剑锋、赵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汤剑明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83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汤剑明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剑明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章永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