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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063号

汤剑明与徐剑锋、赵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剑明,徐剑锋,赵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63号

原告:汤剑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府前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4********)

被告:徐剑锋,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黄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1********)

被告:赵素玲,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黄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2********)原告汤剑明因与徐剑锋、赵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汤剑明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83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汤剑明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剑明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章永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