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348号
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体育新村”一号地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钰,经理。
被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工艺大楼8-01-15。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9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680号2栋1单元12层4号房屋(房产登记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8584**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90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王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680号2栋1单元12层4号房屋(房产登记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858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