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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字第429号

黄成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黄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人黄成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成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皖S*****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涡阳县龙山镇东山窑厂驶往涡阳县涡北街道雷古转盘,19时10分许,自东向西驶至202省道涡阳县涡北街道雷古转盘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向右转弯时,轧到在此次玩耍的段启辰(2011年7月5日出生),造成段启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公交认字[2016]第00101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成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黄成成于2016年4月12日到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成在开庭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欢欢、鲍永侠段性旗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前科查询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成成案发后主动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会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力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