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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终145号

谭拥军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谭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8月1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因刑满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湘138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安

审判员  周 薇

审判员  刘黎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典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