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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君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君,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方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君,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祥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祥明,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邹辉荣,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蒋远馥,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方慧,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君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