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学佣(又名翁学洪、翁少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生意,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学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学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翁学佣注册成立“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将公司名变更为“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加工生产内衣。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自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翁学佣共拖欠公司员工段某等80多名工人工资合计373795元。2015年7月28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予以公告,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8月10日前付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翁学佣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并逃离到浙江等地。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翁学佣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翁学佣的亲属发还工人工资合计373795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郭某1的证言,证人姚某、段某、郭某2、李某、何某、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翁学佣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谷某社所出具的“投诉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表,腾骏威工资发放登记表,谅解书和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翁学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翁学佣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翁学佣注册成立“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该公司更名为“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加工生产内衣。被告人翁学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5年6月份起,该公司共拖欠员工段某等80多名工人工资合计373795元。2015年7月28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予以公告,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8月10日前付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翁学佣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并逃离到浙江等地。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翁学佣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翁学佣的亲属发还工人工资合计37379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3年10月份进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裁床主管,该公司法人代表是翁学佣,翁学佣的妻子郭某3是公司的日常管理负责人。公司的老板翁学佣和郭某1在2015年7月23日晚失去联系,现拖欠公司员工两个月工资,他本人被拖欠10210元。2、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之前是腾骏威内衣厂的会计员,该厂的法人代表是翁学佣,翁学佣在2015年7月份因没有钱还工人工资走了,其共拖欠80名员工的工资373795元。她本人被拖欠工资为6725元。并对被告人翁学佣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段某、郭某2、李某、何某的证言均印证了证人姚某的证言。并均对被告人翁学佣的相片辨认无误。4、证人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翁学佣家当保姆,翁学佣在2015年7月份拖欠她两个月的工资共7400元。并对被告人翁学佣的相片辨认无误。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翁学佣于2015年7月21日出走,翁学佣走后她才知道其没有发还员工的工资,听厂里的员工说翁学佣拖欠员工工资共30多万元。6、被告人翁学佣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于2007年开始开办腾骏威内衣厂,一直以来厂生意不错也没有拖欠工人的工资。2011年他把厂房搬至谷饶镇茂广村工业区并更名为“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份,他因借钱购置厂房导致资金周转不开,一直有人上门讨债,他就自己离开厂躲藏起来,后来他在避藏过程中听说他因工人工资没有发还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故他于2016年4月17日到谷饶派出所投案自首。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原有员工除了他自己的亲戚外,有80名左右的员工。根据他核对厂里的员工工资明细,他拖欠工资总共是373795元。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1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接潮阳区人社局移送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的相关材料。经查,2015年7月26日上午,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段某、何某、李某等10多名工人到谷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反映被公司拖欠工资,涉及工人人数80多人。经进一步调查,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发现老板翁学佣及其妻子郭某1没有在公司不知去向,还有一些供货商及债权人到公司讨要货款及借款,无法与翁学佣夫妇取得联系。经核对,翁学佣拖欠了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工资及其雇佣的保姆巫某工资150200元,总共约65万元。2016年4月17日15时许,网上在逃人员翁学佣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查,翁学佣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证明该局于2015年8月7日公告责令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学佣)在2015年8月10日前限期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9、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证明均该局调查,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段某等80多人工资的情况。10、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证明该局于2015年7月28日公告通知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学佣于2015年8月1日24时前到潮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的情况。11、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该局于2015年8月7日责令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学佣)于2015年8月10日前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的情况。12、谷某社所出具的“投诉登记表”,证明该所于2015年7月26日接李某等工人代表投诉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2000029957),证明汕头市腾骏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成立,法人代表系翁学佣。14、税务登记证,证明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翁学佣。15、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表,证明经核对员工工资明细表,结算拖欠工资373795元。16、腾骏威工资发放登记表,证明广东腾骏威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发还员工工资计373795元。17、谅解书,证明段某等员工鉴于老板翁学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亲属积极寻找资金发还拖欠他们的工资,对翁学佣表示谅解,请求不要追究翁学佣的刑事责任。18、“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翁学佣于198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学佣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学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翁学佣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学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汉隆
审 判 员 钟泽珍
人民陪审员 郑剑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溦汾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