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760号申请人简九九,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黄小勇,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肖金华,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简九九与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简九九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简九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 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0502执保760号申请人简九九,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楼前村委朱家村20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7812034649。被申请人黄小勇,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162号10栋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36050219700702603X。被申请人肖金华,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城南王家巷90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640811007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简九九与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简九九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简九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肖金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华兵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