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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768号

许艺军与李栋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许艺军,李栋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768号原告许艺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栋清,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罗福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艺军与被告李栋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艺军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许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艺军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宋 岩

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

人民陪审员  张国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苏秋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