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768号原告许艺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栋清,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罗福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艺军与被告李栋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艺军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许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艺军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宋 岩
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
人民陪审员 张国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苏秋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