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405号原告马淑英,无职业。被告薛永生。委托代理人薛津元,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诉被告薛永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马淑英与薛永生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405号原告马淑英,无职业。被告薛永生。委托代理人薛津元,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诉被告薛永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