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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405号

马淑英与薛永生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马淑英,薛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405号原告马淑英,无职业。被告薛永生。委托代理人薛津元,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诉被告薛永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