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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黄昌水与被执行人刘家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昌水,刘家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黄昌水,男,住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家启,男,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黄昌水诉被告刘家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家启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昌水挖机费人民币1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家启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昌水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家启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昌水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部分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