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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包满都呼、吴甲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包满都呼,吴甲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牛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坚,男,蒙古族,信贷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包满都呼,男,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吴甲生,男,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包满都呼、吴甲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满都呼、吴甲生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