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1财保10号
申请人:彭学雄,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被
申请人:刘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2016年7月14日,申请人彭学雄以被申请人刘勇拒不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愿提供申请人彭学雄所有XX牌XX车一辆[车牌号:赣X×××××]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学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彭学雄所有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X×××××]。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仙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