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271号
原告:程世兵,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朱立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世兵与被告朱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朱立勇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正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佳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