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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1972号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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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民初197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何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原告刘某某与��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昌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直系表亲,双方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农历1月10日举行婚礼,2010年11月15日领养女儿刘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农历7月12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同意与原告离婚。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6月12日,由宣威市来宾街道新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内容不实,自己每年都回来娘家,不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能证实被告外出的情况,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何某某未提交证据质证。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直系表亲关系,双方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6年农历1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10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孩子,但领养了2010年11月15日出生的女儿刘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其相处不睦,2014年农历7月12日被告离家外出。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债权人民币8000.00元、欠刘某某的共同债务人民币1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旁属关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逾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子女抚养问题,

本院认为,现孩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如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对被告要求女儿随其生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有共同债权人民币8000.00元和共同债务人民币12000.00元的事实,庭审中双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上述债务原、被告双方应平均负担。对双方除查明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争议,因双方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无法确认,如事实存在,对共同债权可持相关依据另案处理;对共同债务,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款、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双方婚后领养的女儿刘某甲由被告何某某负责抚养。

二、共同债权人民币8000.00元,全部归原告刘某某享有。

三、欠刘某某共同债务人民币12000.00元,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6000.00元;其佘各人名义所欠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昌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