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投资人:陈永其。被执行人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平桥头。
法定代表人:石才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与被执行人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有机动车一辆,我院已经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银行账户我院也已冻结,但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