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053号原告辛明晖,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马超,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晖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晖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给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