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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053号

辛明晖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明晖,马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053号原告辛明晖,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马超,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晖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晖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给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