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7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养超,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鄄城县邦德祥制管厂。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崔贵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崔贵士,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养超与被执行人鄄城县邦德祥制管厂、崔贵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鲁1726执7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鄄城县邦德祥制管厂鄄房权证什集字第X**号12间楼房及鄄国用(2012)第XXX号土地,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鄄城县邦德祥制管厂名下鄄房权证什集字第X**号12间楼房及鄄国用(2012)第XXX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霍学岭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