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谭凤学。被执行人黄玉先。被执行人李秀清。申请执行人谭凤学与被执行人黄玉先、李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玉先、李秀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凤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7530元及其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先在我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财产正在处置之中,本案需等待参与债权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吴少江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