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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988号

刘克华犯抢劫罪、强��卖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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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988号罪犯刘克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克华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09年5���19日、2012年6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克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1.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克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克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徒刑刑期自2003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夕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