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葛文科,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孙英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肖爱华,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葛文科与孙英虎、肖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孙英虎、肖爱华应归还葛文科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4%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孙英虎名下登记一辆苏A×××××小型轿车,肖爱华名下登记有一套位于秦淮区房产,本院轮候查封该车辆、房产。现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齐 海执行员 刘亦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