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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768号

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基本,任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7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任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即墨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于2016年5月21日21时4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9即墨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73KM+300M处时与骑自行车顺行在前的綦某相撞,造成两车车损,綦某受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有自愿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兰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莹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