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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312号

程镇蛟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屏山经济合作社、罗杰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镇蛟,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屏山经济合作社,罗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程镇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8。委托代理人刘智勇,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屏山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罗国良。委托代理人梁志艳,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杰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03X。委托代理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镇蛟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屏山经济合作社、罗杰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镇蛟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镇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镇蛟撤回对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屏山经济合作社、罗杰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镇蛟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健

审 判 员  宋乃良

代理

审判员  刘生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倚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