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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397号

王君立与车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立,车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立,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529号1-5号。被执行人车亚东,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风华社区29区16号。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君立与车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06,5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亚东的银行账户,依法向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登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3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国

审 判 员  刘 宁

代理

审判员  林钰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