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森被执行人董旭明被执行人张淑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旭明、张淑舫在银行的存款12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董旭明张淑舫相当于122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