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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9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詹克明、陆酬、张晓蓉、任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詹克明,陆酬,张晓蓉,任启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493206-2。负责人秦学,副行长。被执行人詹克明,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陆酬,女,生于1981年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蓉,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任启高,男,生于1965年6月2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詹克明、陆酬、张晓蓉、任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合江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蓉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住宅一套。由于被执行人詹克明、陆酬、张晓蓉、任启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晓蓉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