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
上诉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