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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488号

徐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

上诉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