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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297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297号原告王某某,住长岭县。被告刘某某,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