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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78号

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银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银众科技有限公司,汪靖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78号申请人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圈。被申请人辽宁银众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F08楼A201、A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岩。被申请人汪靖龙,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人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辽宁银众科技有限公司、汪靖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辽宁银众科技有限公司、汪靖龙价值1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