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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8号

陈国明与蒋庆峰、陈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明,蒋庆峰,陈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8号

原告:陈国明。

委托代理人:陈国起。

被告:蒋庆峰。

被告:陈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明诉被告蒋庆峰、陈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的标的额从22.18万变更为1.18万元,后于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陈国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