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8号
原告:陈国明。
委托代理人:陈国起。
被告:蒋庆峰。
被告:陈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明诉被告蒋庆峰、陈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的标的额从22.18万变更为1.18万元,后于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陈国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