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607号
原告:余允祺。
被告:淳安县大墅镇岭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岭干村。
法定代表人:余常春,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允祺诉被告淳安县大墅镇岭干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允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允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允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允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崇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