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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453号

张艳岭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艳岭,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453号原告张艳岭,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四单元-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60902U。法定代表人翟加国,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组织机构代码77363411-X。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艳岭与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岭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艳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