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515号原告黄国安,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何星耀,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0317B-0318、1101-1111、1116、3306A-3307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
原告黄国安与被告何星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国安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国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国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 判 员 林云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