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8405号

刘军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军,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405号原告刘军,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刘灿,男,汉族,1940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朝义,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王濯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 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