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水昌,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金育,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曾水昌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4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曾水昌称其长期居住在福建省惠安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曾水昌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其虽主张长期居住在福建省惠安县,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曾水昌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
审判员 魏垂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