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03号之一原告王萍,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怀林,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萍诉被告王怀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怀林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怀林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怀林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怀林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怀林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王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从春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