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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703号之一

王萍与王怀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萍,王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03号之一原告王萍,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怀林,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萍诉被告王怀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怀林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怀林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怀林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怀林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怀林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王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从春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