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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54号

赵群松与金跃卿、董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群松,金跃卿,董永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54号原告赵群松,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金跃卿,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永健,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群松诉被告金跃卿、董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群松承担。

审 判 长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晨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