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54号原告赵群松,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金跃卿,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永健,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群松诉被告金跃卿、董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群松承担。
审 判 长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晨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